水文地质

农业水文地质调查主要技术指标

  (1)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其中符合质量要求者,可计入有关控制工作量指标。
 
  (2)如果普查阶段采用1:20万比例尺,则调查工作量按1:10万减少50%~55%。如果详查阶段采用1:2.5万比例尺,则调查工作量按1:5万增加45%~55%。勘探阶段与开采试验阶段,原则上结合开采利用与试验需要部署工作量。
 
  (3)观察点总量中应有60%~70%用于水点调查,其余用于地质地貌调查。但对于土壤盐渍化、沼泽化严重或较严重的地区,应增加20%~30%观察点。在环境水文地质问题严重及较严重的地区,也应另增加10%~28%观察点。
 
  (4)各勘查阶段均应对80%以上的钻孔进行抽水试验。
 
  (5)采样点以水质测试为主,其中应有30%以上进行水质全分析。在地下水遭到污染的地区,应有10%的采样点满足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价要求。
 
  (6)钻孔数应以解决供水主要目的层为主,后备含水层(组)或与目的合水层(组)水力联系密切的含水层段,可考虑占10%~20%的比例。对于土壤改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地区,可适当增加10%~20%的钻孔数。在环境水文地质问题较多的地区,需要动用钻探工作时,也可增加10%~20% 的钻孔数。
 
  (7)遥感水文地质解译效果较好时,可减少 30%~40% 观察点,但其中水点减少的数量,不宜越过10%~15%。
 
  (8)在需要投入水文地质物探工作的地区,应按有关物探方法规范执行。
 
  2.人畜饮用供水水文地质勘查控制工作量
 
  (1)原则上来采用1:25000比例尺。条件较为简单时,可采用1:50000比例尺,其工作量相应减少45%~50%。
 
  (2)以缺水村庄为中心,控制调查面积5~7km2。对于面积小于5km2的地区,控制工作量可适当增加。当相邻的缺水村庄成片分布时,可统一部署调查工作。
 
  (3)综合物探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部署,以能最好地解决地质水文地质问题为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