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热温泉

我国温泉地社会保障功能的设计

  将已有的国有温泉设施推向市场竞争是一个错误认识和举措,实践上已经证明那不是一个成功的做法。在市场机制的大环境下,必须设置与之相对应的非市场成分,以平衡市场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社会福利建设就有这层意义。温泉地国有设施的完全市场化是极端市场经济思想的表现,是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的教训,对我国目前阶段而言继续这个做法是不适宜的。
 
  如何发挥温泉资源对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贡献,是一个很复杂、需要探讨的课题。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研究。
 
  国有或公有温泉设施承担起温泉地/非营利或/公益性0社会保障责任关于国有资金参与市场竞争,已有很多学者质疑,人们认为行政资金应该投入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将旅游利润让给市场机制。这是一种进步,然而如此还不够。因为这样只是政府退出了作为利益一方的角色,站在利润圈外的一种公正做法,既然是公正就不能不考虑弱势(潜在)旅游者的权益问题,政府不仅仅是一个保证旅游参与者之间公平的监督者,也应该是保证有经济能力参与旅游者与无经济能力参与旅游者之间公平性的促进者。为此,从公有资源中划出一定比例、并且亲自参加这类非营利性质的产品生产活动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尤其对于像温泉这样具有社会保障意义的旅游资源,政府应该重返某些产品的生产领域,以非资本的形式参与生产而不参与利润分成,服务于社会弱势群体。
 
  在此,笔者也愿意对旅游学界关于旅游产品与旅游商品的争论阐述个人的看法。本人认为:旅游产品与旅游商品两个概念可以共存,当旅游产品向旅游者出售的时候,或者旅游产品开发的动力来源于资本的时候,旅游产品即转为了旅游商品。当开发动力为国有或公有资金时,其产出只能是产品而不是商品。为此,本人不赞成将选词/旅游产品0判定为/旅游学界最重大的历史错误之一0的说法。
 
  小型应该是国民保养温泉设施主要的运营形式
 
  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无法负担大型温泉疗养院的运转,即便是有这种能力也不应该做大做强,因为那样会对旅游市场造成冲击,形成矫枉过正的新的不公平,从先进国家的经验也看到了这一点。
 
  故此,每个温泉地公有性质的疗养设施应该是小型的,让那些最为困难、最需要接受温泉疗养的国民享受这一社会福利。
 
  多层次加强温泉地社会保障功能
 
  参照日本的做法,可以设置国民、省民、市民,甚至是县民温泉保健院(所)。这种做法应该依据地方财政的实际状况进行,如果地方财政不足而将公有温泉设施交与企业经营,必须附带优惠于地域社会弱势群体的契约条件。
 
  利用医疗保险号将优惠政策与法规送到国民手中首先不能将财政补贴交给温泉设施经营者,实践上已经证明这种做法是产生贪污腐败的路径之一。再者也不能将钱直接交到国民手中,那样许多人会挪为他用,使政策法规失效。日本的一些地方政府在本世纪初,曾经向年满60岁以上和未满18岁的公民发放1万日元的/地域振兴券0(代金券),效果并不好。
 
  医疗保险编号与国民是一一对应的,完全可以借鉴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做法,在若干年内允许国民在指定的温泉地疗养一定的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