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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策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拟严格规范管理地下水取水工程

地大热能地热+多能互补网讯:近日,银川市司法局发布《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25日。本《条例》旨在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推动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


银川市水资源管理:拟严格规范管理地下水取水工程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推动深度节水控水,推进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支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有效保护、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合理配置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市政管理、园林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资源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危害水资源安全、损坏水工程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予以奖励。


银川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条例》指出,开采已探明的矿泉水地热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经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量开采。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确保计量设施合格并正常使用。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逾期不安装或更换的,水资源税以取水设施24小时连续最大取水量计收。

 

《条例》提出,在全市范围内,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年取地下水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3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年取地表水300万立方米(含300万立方米)以上5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年取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年取地表水3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取水许可审批。持证人应做好取水统计工作,建立取水年报、季报、月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持证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