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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

补贴: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深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碳达峰碳中和有关决策部署,促进减污降碳,改善大气生态环境质量,“十四五”期间,中央财政将进一步扩大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支持范围,持续推进绿色发展,现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申报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冬季实行清洁取暖且有改造需求的北方地区地级以上城市均可申请纳入支持范围(不含2017-2019年已纳入中央财政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的城市),每省(市、区)限报3个城市

中央财政对纳入支持范围的城市给予清洁取暖改造定额奖补,连续支持3年,每年奖补标准为省会城市7亿元、一般地级市3亿元。

二、支持改造内容

资金主要支持有关城市开展“煤改气”、“煤改电”,以及地热能生物质能太阳能工业余热、清洁燃煤集中供暖(满足超低排放标准)等多种方式清洁取暖改造,同时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作。具体改造形式由申请城市根据国家清洁取暖有关要求自主确定。

三、项目方案编制

按三年滚动预算要求,以城市为单元编制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拟实施项目、资金需求明确分解到各年度和各责任主体,确保完成清洁取暖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编制大纲可参考附件。在确定方案任务时,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情况,坚持“以气定改、循序渐进”的原则,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统筹考虑申报城市采暖季污染状况、技术路径可行性和资金投入能力等,确保稳妥有序。

四、申报、评审程序

拟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城市,按程序将申请文件及实施方案报送省级财政部门,2021年4月10日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国家能源局。四部门将对申报城市组织复核,并采取竟争性评审方式确定拟支持的城市。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强化统筹协调。各地政府应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规划衔接和总体设计,细化任务措施,组织保障能源供应,规范市场运行,确保民生供热安全。

(二)要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强化方案编制,科学设定绩效目标,合理测算项目预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建立和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项目实施要切实可行,应充分考虑当地财力可能,避免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各申报城市要对报送项目、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省级有关部门要对城市上报的项目、数据审核把关,确保客观真实。

(三)要注重建立长效运营机制。在前期项目设计时,要提前谋划运行机制,对农村地区安排清洁取暖运行补贴政策要统筹考虑实际运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可持续发展等情况,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确保建成后长效运营,不断巩固改造成效。